嶺東科技大學學生及家庭急難救助金申請要點
101 年 2 月29 日 100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8 年 7 月22 日 107 學年度第2 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嶺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依據教育部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,訂定學生及家庭急難助學金申請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當學生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遭遇重大急難事故時,
提供助學金以協助繼續就學。
二、補助對象:本校在學學生(不含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)及家庭,發生急難亟需濟助者。
三、申請條件:
學生家庭遭遇不可抗拒之災害,如風災、水災、震災、火災等,造成財物嚴重損失者;學生或其父母發生重大事故,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者:
(一)重大傷病需經醫院認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標準者。
(二)死亡者。
相關規定:
(一)每件助學金額,最高限額新臺幣貳萬元整。
(二)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,如有兄弟姐妹同校就讀,以申請一次為限。
(三)年所得合計逾百萬、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。
四、證明文件:
依據所申請項目提供相關證明文件。如最近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、國稅局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、學生證影本、醫院診斷證明、住院證明書、重大傷病卡影本、死亡證明書等。
五、申請方式:
由學生本人或導師依據事實在發生3 個月內,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逕向本校承辦
單位提出申請;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承辦單位於收件後逕行審核,陳請校長核定辦理之。
七、經費來源:由本校預算內學雜費收入之「學生就學獎助學金」編列經費支應。
八、承辦單位: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。
九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依本校其他相關辦法辦理。
十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轉知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「行天宮急難救助」辦法
一、濟助對象: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、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:
1.『家庭急難濟助』: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。
2.『學生急難濟助』: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、國中、高中(職)及大專院校之學生。
3.『醫療急難濟助』: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,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。
4.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,另以個案辦理。。